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
- 原告
- 王皓義
- 被告
-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甘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10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