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姚懿珊
- 法定代理人林甘帆
- 原告王皓義
- 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原 告 王皓義 被 告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甘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10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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