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 原告
- 林原生
- 被告
-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定
- 代理人
- 林韋竹
- 被告
- 羅心怡
- 被告
- 黃冠穎
- 被告
- 陳宥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元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所涉損害賠償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33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7號案件審理中,因該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於該案件審理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刑事案件業經審理相當時日,並已取得相關之事證,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前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