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原生、典藏人文有限公司、林韋竹、羅心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林原生 被 告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 理 人 林韋竹 被 告 羅心怡 黃冠穎 陳宥妮 上五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元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所涉損害賠償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33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7號案件審理中,因該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於該案件審理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刑事案件業經審理相當時日,並已取得相關之事證,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前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