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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顏嘉漢

原告
林原生
被告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定
代理人
林韋竹
被告
羅心怡
被告
黃冠穎
被告
陳宥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元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所涉損害賠償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33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7號案件審理中,因該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於該案件審理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刑事案件業經審理相當時日,並已取得相關之事證,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前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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