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03號
- 原告
- 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明源
- 被告
- 旭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51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