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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03號

原告
台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源
被告
旭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516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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