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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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