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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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順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