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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13號

原告
台鈺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琳
訴訟代理人
魏文通
被告
大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菊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太平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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