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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明宏

上訴人
即被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逢國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

,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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