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火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逢國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