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20號
- 原告
- 大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清
- 訴訟代理人
- 張騰元
- 被告
- 周明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惟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位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住所並非在本院轄區;又查原告提出之停車確認單,亦未見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