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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環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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