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郭于嘉
- 法定代理人王瑞億
- 被告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環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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