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88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瀬耕一
- 被告
- 曾麗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貸款約定書第4 條第4 項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立約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定」,有上開約定書1 份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應訴之方便性,認由距被告住所地最近之臺灣臺北地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