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元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建忠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芷寧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