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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元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忠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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