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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66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60號

原告
吳昌政
訴訟代理人
鄭人彬
被告
永泰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慶

      郭好風

      蔡泰明

      邱榮光

      林玉霞

      陳逢維

      劉俊宏

      劉信基

      劉周金雪

      張文清

      邱枝成

      劉清水

      周賴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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