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0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方仁楷及吳涓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