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涂偉俊

  • 當事人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原   告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振隆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惠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