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振隆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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