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43號原 告 振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振隆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