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寶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冠勝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