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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原告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寶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冠勝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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