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62號原 告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寶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冠勝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