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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原告
圓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振遠
訴訟代理人
黃毓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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