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35號
- 原告
- 圓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隋振遠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7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