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59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易鑫、大榮綠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