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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原告
林春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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