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原 告 林春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