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林春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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