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原 告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錮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