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 原告
- 蔡嘉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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