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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涂偉俊

  • 原告
    蔡嘉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原   告 蔡嘉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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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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