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10號原 告 蔡嘉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