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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45號

原告
彭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9,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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