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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廖子涵

  • 原告
    彭晉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45號原   告 彭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萬9,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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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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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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