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詮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恆鋼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500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