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原 告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