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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告
長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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