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甘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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