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甘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