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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告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真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7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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