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2號原 告 馮素英 訴訟代理人 姚復章 姚福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