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告
元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