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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
    陳敬元

  • 原告
    元麒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原   告 元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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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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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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