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原 告 元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