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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51號

原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1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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