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71號原 告 林威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梵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6,5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