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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陳維珮

  • 原告
    阡虹廣告有限公司法人黃紫榕即大家廣告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阡虹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珮 原   告 黃紫榕即大家廣告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柯思妤 附表: ┌──────┬───────┬──────┬───────┐ │ 原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阡虹廣告有限│70,000元   │ 1,000 元 │ 1,000 元  │ │公司    │       │      │       │ ├──────┼───────┼──────┼───────┤ │黃紫榕即大家│138,000 元  │ 1,440 元 │ 1,440 元  │ │廣告企業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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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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