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陳容蓉
- 當事人魏淑卿、柯懿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訴字第1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淑卿 訴訟代理人 余魚僮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懿容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2 號裁判要旨)。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以原告為反訴被告提起反訴,主張因反訴被告之不當設計及施工所生瑕疵,致其受有損害,且因反訴被告未能如期完工,應給付違約金等語(本院卷一第85至92頁反面),核其反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次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37,107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自105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350 元。」(見本院卷一第9 頁及其反面),嗣迭經變更,最後於110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80,552 元,及其中437,107 元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107 年1 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643,445 元自反訴擴張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110 年3 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自105 年12月10日起至109 年11月3 日止,每日351 元。」(見本院卷四第117 頁及其反面),經核反訴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亦應准許。 參、再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因反訴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而兩造並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併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個人工作室即邦亞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5 日與被告就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弄0 號1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費用為117 萬元,嗣被告追加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下稱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為2 萬5,200 元,原告均已施作完畢且經驗收,惟被告尚未給付系爭工程尾款11萬7,000 元及追加工程款2 萬5,200 元,共計14萬2,200 元,爰依系爭契約與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2,2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應於105 年12月9 日完工驗收,然因原告之設計及施工不良,造成如附表二「原告主張之裝修瑕疵」欄所示之瑕疵,且原告竟於106 年3 月12日以後就惡意停工留下未完成的工程,被告已於106 年3 月30日催告原告就上開瑕疵進行修補,原告卻於同日以存證信函表示拒絕修補,被告再於106 年5 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應於函到5 日內,確答是否修補系爭工程之瑕疵,經原告於106 年6 月5 日收受,並於106 年6 月14日以存證信函回覆拒絕修補,迄今尚未完工及辦理驗收程序,自不得依約請求系爭工程尾款,又被告並未同意施作追加工程,原告亦未施作追加工程,是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款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四第163 頁反面至第164 頁):(一)兩造於105 年9 月5 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117 萬元,被告尚未給付尾款11萬7 千元。 (二)被告於106 年5 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應於函到5 日內,確答是否修補系爭工程之瑕疵,經原告於106 年6 月5 日收受,並於106 年6 月14日以存證信函回覆拒絕修補。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尾款11萬7,000 元,有無理由?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系爭契約關於付款方式,約定10%尾款11萬7,000 元於驗收完成時給付(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12頁),足見本件工程尾款之給付條件為系爭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本件原告陳稱:系爭工程已施作完畢,但被告一直刁難以致無法驗收完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3頁反面),已自認系爭工程未經驗收,且被告對此辯稱:因原告設計及施工不良,系爭工程多有瑕疵,前經被告於106 年3 月30日催告原告修補瑕疵,遭原告拒絕,被告復於106 年5 月31日通知原告未辦理完工驗收程序,再次催告原告修補瑕疵,亦遭原告拒絕等情,並提出律師函、雙方往來之存證信函以資為佐(見本院卷一第33至38頁、第41至47頁反面),並為原告所不否認,堪認兩造迄未就系爭工程完成驗收事宜。再者,被告陳稱系爭房屋目前是空屋,尚未搬進去住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2頁),則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若甲乙雙方未驗收完成,甲方(即被告)已搬遷進駐,本工程視同驗收完畢…」,被告若已搬遷進駐系爭房屋則視同驗收完畢乙情,並未成立。此外,原告另主張於106 年3 月最後一次幫被告修補,被告口頭陳述如果此部分修補完成等於驗收完成云云,亦經被告否認,且原告並未就驗收完成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從而,系爭工程既未完成驗收,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尾款11萬7,000 元,難認有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2 萬5,200 元,有無理由?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又承攬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亦為民法第490 條所明定,依承攬契約之特徵,堪認承攬契約須以「工作內容」及「報酬」為其要素,故欲締結承攬契約之雙方,除對工作內容與報酬之意思表示內容業已一致外,難謂承攬契約業已成立。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文,故於兩造就契約成立與否如有爭執,依上開舉證責任之分配規則,本應由主張契約業已成立之一方,就其主張內容負舉證責任至明。 2、原告主張因被告要求依其提供之施工圖施作,但在施工過程擅自變動施工的項目,所以有增加費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追加工程均已施作完畢,但只有被告口頭承諾,沒有其他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3頁),雖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惟經被告否認,並辯稱:被告並未口頭承諾要施作追加工程,且原告也未施作,況原告於106 年3 月12日即逕自停工,追加工程之估價單所載之報價日期為106 年3 月24日,顯不合理等語。經查,觀諸原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僅為原告單方所製作,其上未有被告簽名確認,且原告亦不否認自106 年3 月12日之後即未再進行施工,則估價單所載報價日期為106 年3 月24日,顯與事實不符,況原告並未舉證兩造就追加工程之工作內容與報酬之意思表示內容已達合意,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2 萬5,200 元,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尾款11萬7,000 元及追加工程款2 萬5,200 元,共計14萬2,2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依其專業繪製系爭工程之設計圖,且應針對反訴原告之實際需求而設計,並按圖施工,然因反訴被告就電視櫃及拉門之設計及工法不當,在主臥室木地板上鋪設軌道,於更換電視櫃下方軌道拆除原鋪設之木地板時,因施工不慎導致木地板下方組合用溝槽毀損,而產生龜裂及隆起現象,並造成如附表二「原告主張之裝修瑕疵」欄所示之瑕疵及損壞,且本案經桃園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認為確有此情,然鑑定報告所估算之修復費用,與目前裝修裝潢工程之行情落差太大,故反訴原告委請訴外人張惟智估價修復費用共為108 萬0,552 元,自應由反訴被告賠償;另依約系爭工程應於105 年12月9 日完工驗收,惟反訴被告迄今尚未完工,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自105 年12月10日起至完工日止,每日以未完成之最後一期工程款及驗收款共35萬1,000 元乘以千分之一計算之延工罰款,即每日351 元,兩造已合意系爭契約於109 年11月3 日終止,爰依系爭契約與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系爭工程瑕疵之修復費用及逾期完工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之聲明。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係向另一家設計公司買設計圖,要反訴被告按圖施作,施工過程中又屢屢要求變更,本件雖經鑑定,但鑑定結果認有瑕疵及損壞者,有諸多項目並非系爭契約約定之施作內容,且木地板工程係由反訴原告自行發包給他人之工程,不應由被告負責;又反訴被告已依約完工,故不得請求逾期完工之違約金等語置辯。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系爭工程瑕疵之修復費用108 萬0,552 元,有無理由? 1、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固得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要與同法第493 條第2 項所定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及所生法效均未盡相同。申言之,定作人直接行使此項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既非行使民法第493 條所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自應回歸民法債編通則有關「不完全給付」之規範,並適用同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規定。若其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受領,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能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或第3 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定作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此乃同法第495 條第1 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係不完全給付責任性質,並尋繹是項請求權之規範功能,於89年5 月5 日將同法第227 條修正為「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施行後,並非在排除該條第1 項所定「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之適用所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61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2、本件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二「原告主張之裝修瑕疵」欄所示之瑕疵並造成損壞,其於106 年5 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反訴被告應於函到5 日內,確答是否修補系爭工程之瑕疵,經反訴被告於106 年6 月5 日收受,並於106 年6 月14日以存證信函回覆拒絕修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又有關本件反訴原告主張之瑕疵及損害部分,經本院囑託桃園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工會(下稱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經鑑定單位以108 年9 月27日(108 )桃室霖字第108870號函覆鑑定報告(見本院卷三第62至103 頁)如附表二所示,認就反訴原告主張之瑕疵部分,木作工程編號2 至4 、油漆工程編號1 至7 、系統櫃工程編號1 至3 、玻璃工程、水電工程編號1 至3 、防護工程、其他工程編號1 至2 、清潔工程確有瑕疵,相關說明、修復建議及費用計算均如附表二所示,而反訴原告其餘主張之瑕疵,經鑑定後認定並未有瑕疵存在,相關鑑定說明亦如附表二所示;至損壞部分,確有設計瑕疵導致木地板有隆起現象,因連動拉門施工不慎導致木地板磨損,電視櫃下方軌道施工不慎導致木地板組合溝槽損害而有隆起現象,修復費用亦如附表二所示。是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應就系爭工程之瑕疵及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3、被告雖辯稱:如附表二所示木作工程編號2 之連動拉門,已依反訴原告之要求修改多次,編號3 、4 因系爭房屋閒置3 年且因外在風大環境等變因可能影響鑑定內容;油漆工程編號1 在完工清潔後並無門框及門片上有烤漆碰撞損傷的痕跡,編號2 油漆氣泡蜂孔及垂流之現象,係因漆層底下或背後有潮氣滲入,經太陽曝曬將水分蒸發後把漆皮頂起成泡,編號3 地磚縫隙污漬是在未施作系爭工程前即有的狀況,拋光石英地磚施工後並無此刮痕,是反訴原告在現場鑑定時用顯微鏡放大檢視才認為是刮痕,編號4 、5 廚房流理臺並非系爭契約施作之內容,編號7 因竹東風大潮濕,受潮所影響;系統櫃工程編號1 ,在施作前已與反訴原告充分溝通,經反訴原告選擇拉高櫃體增加收納空間,願意接受受限角度之門片,編號2 系統櫃封板位置是否為破損因素未明,編號3 調整系統櫃之五金即可恢復不平整之狀況,不需全部更換;玻璃工程反訴被告是依照建商牆面施工,系爭契約並無約定要打底;水電工程編號2 網路出線口曾於106 年底與反訴原告在現場測試過,當時並無反應不良之現象,編號3 感知器在系爭工程施工中已予以保護裝置且在完工清潔後經測試無不良反應之現象;保護工程與清潔工程為二次施作所為之相關防護措施及清潔,不應由反訴原告負擔;其他工程編號1 入口大門磨損與大門氣密條破損,完工時並無此現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3至95頁)。茲就反訴被告上開答辯分述如下: ⑴ 木作工程部分: ①編號2 連動拉門: 鑑定報告認為連動式拉門設計圖,並無施工安裝大樣圖及五金選擇型錄與功能規範說明,且木作連動式拉門功能瑕疵起因五金選擇不當,磁性連動式五金不適合安裝於大型多扇式連動門片,現況拉門有裝門鎖,但無完整的上鎖功能,而依系爭契約設計圖說載明連動拉門扇應有上鎖功能(見本院卷三第64、80、81頁)。既連動式拉門既為系爭契約所約定之施工項目,且依約應有上鎖功能,此有卷附之估價單、設計圖說可證(見本院卷四第108 頁、卷一第116 頁),則連動拉門之瑕疵所生之修復費用,自應由反訴被告負擔。 ②編號3 拉門變形、編號4 連動拉門會因風大而掀起: 鑑定報告認定連動拉門確有一扇門因材料變形而造成門板弧曲,恐因風大而掀起有致人受傷之虞,建議重新製作,且系爭房屋所在位置外在風大等環境因素,本應為反訴被告設計時所應一併考量,是反訴被告辯稱因系爭房屋閒置3 年且因外在風大環境等變因可能影響鑑定內容云云,殊不可採。 ⑵ 油漆工程部分: ①編號1 大門磨損2處: 依鑑定報告所附之現場照片,足見門框及門片上確有烤漆碰撞損傷的痕跡(如本院卷三第85頁),又依鑑定機關於108 年5 月7 日至系爭房屋所拍攝之照片(見本院卷三第78至103 頁),可見系爭房屋之現況櫥櫃內均無一物,屋內無明顯之使用痕跡,足認反訴原告並未遷入使用系爭房屋,則油漆磨損部分,應認係系爭工程所生之瑕疵,而應由反訴被告負擔修復費用。 ②編號2 油漆氣泡蜂孔及垂流之現象: 可見牆壁漆面深淺不均,且為鑑定報告所肯認,顯係系爭工程之瑕疵。 ③編號3 地磚黑漬: 書房入口區前地坪拋光石英地磚,確實有碰撞刮痕,其他區域地坪拋光石英地磚非刮痕,係因污漬殘留未清除所致,為鑑定報告所認定,且有現場照片足資為證(見本院卷三第88頁),堪認為系爭工程之瑕疵。 ④編號4 廚房流理臺未封膠、編號5 廚房櫃子封邊不良:鑑定報告雖認定確有上開瑕疵,惟反訴被告辯稱流理臺並非系爭契約施作之內容等語,並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四第108 至110 頁),核與反訴原告提出之估價單相符(見本院卷一第241 至243 頁),足認廚房流理臺及櫥櫃確非系爭工程約定由反訴被告施作之內容,故反訴被告所辯為有理由,是此部分之修復費用共8,000 元,不應由反訴被告負擔。 ⑤編號7 天花板修補: 天花板材施工拼接板料接縫處,因填補之A 、B 膠未依乾燥養護期工序,以致板縫接口填料乾縮後造成接縫處凹痕明顯,此為鑑定報告所認定,堪認為系爭工程之瑕疵。 ⑶ 系統櫃工程部分: ①編號1 置物櫃櫃門因拉門軌道受阻而無法完全開啟: 反訴被告雖辯稱此部分在施作前已與反訴原告充分溝通,經反訴原告選擇拉高櫃體增加收納空間,願意接受受限角度之門片云云,惟查,置物櫃櫃門與拉門軌道高度相疊之處僅數公分(見本院卷三第93頁之照片),櫃體上方即便多增加數公分之高度而增加些許之收納空間,然櫃門因受拉門軌道之阻而整片門板均無法完全開啟,兩者利弊權衡後,衡情一般人多會選擇讓櫃門完全敞開以利收納,且反訴被告並未就上開所辯稱舉證以實其說,難認有據。 ②編號2 系統櫃邊有裂痕: 鑑定機關勘查天花板、線板與牆面、櫃體轉角處未作水性彈性矽膠收邊裝飾,造成油漆施工後封板位置乾縮而有龜裂情形產生,足認為系爭工程之瑕疵。 ③編號3 門片、門把不平整: 鑑定報告認為櫥櫃門扇把手五金安裝高低,係因安裝施工尺寸不正所致,且觀諸現場照片(見本院卷三第95頁),門片已安裝門把及鎖匙孔,且確有高低不平之現象,如依反訴被告辯稱調整系統櫃之五金即可恢復不平整之狀況,不需全部更換云云,然即便門片經調整後門片外觀高度齊平,亦會造成已安裝之門把或鎖匙孔無法對齊之現象,是反訴被告所辯,難認可採。 ⑷ 玻璃工程部分: 走道玻璃鏡面歪斜,係因牆面本體不平整,於安裝工序上沒有事先預作整平處理,也未施作木底板整平,此為鑑定報告所認定,反訴被告雖辯稱是依照建商牆面施工,系爭契約並無約定要打底云云,惟工序應如何施作為反訴被告之專業,不可諉以建商牆面原不平整為由,直接安裝鏡面,導致鏡面歪斜之瑕疵。 ⑸ 水電工程部分: 編號2 有3 個網路線孔訊號異常、編號3 感知器因粉塵污染而產生感應不良與誤報之情事發生,需檢修更換,為鑑定報告所認定,而反訴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完成後測試並無不良反應云云,並未就此舉證,難認有據。 ⑹ 其他工程部分: 編號1 入口金屬大門與門框確實有碰撞掉漆及門框防火膠條破損之現象,而反訴原告尚未使用系爭房屋,衡情應為系爭工程所致。 ⑺ 保護工程與清潔工程部分: 系爭工程既有上開瑕疵,業經認定如前,則為修復瑕疵所施作之工程必須為相關之防護措施及清潔,所生之費用當應由反訴原告負擔。 4、至反訴原告主張因反訴被告設計及施工不良,為了要裝設移動式的電視櫃以及拉門,必須要裝設軌道,正確的工法應該是要先下軌道,再拼接木地板,並保留伸縮的空隙,但是反訴被告堅持要先鋪木地板再貼軌道,木地板因無伸空間,導致熱漲冷縮,地板翹起來,現在越翹越嚴重,故木地板損壞部分,修復費用應由反訴被告負擔等語,此為反訴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 系爭房屋之木地板工程,為反訴原告自行發包,由訴外人前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承攬鋪設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5頁),首堪認定。反訴被告雖辯稱:反訴原告向另一家設計公司買設計圖,要反訴被告按圖施作等語,惟反訴原告陳稱:原委請訴外人韓小姐繪製室內設計及施工圖,考量木地板需預留伸縮空間,且無法成載過重物品,故採浮空且緊貼牆面之固定式設計,反訴被告卻將電視櫃設計成左右移動式系統櫃體,且依韓小姐與反訴被告所分別繪製之設計圖室內設計及施工圖,可知二者已有多處格局及設計不同,並提出設計圖面為證(見本院卷一第93至177 頁),足認反訴原告縱有提供他人繪製之設計圖供反訴被告參考,然反訴被告業已依其專業知識、能力修改原設計圖面,而重新繪製室內設計及施工圖,並安排工班進場施作予以監工,則就系爭工程設計及監工之瑕疵,自不得推諉免責。 ⑵ 又查,證人王傳玨證稱:我的工作是木地板的販售、施工、安裝,有在系爭房屋施作主臥室、客廳、拉門以內的木地板工程,有聽說反訴原告要做移動式的電視櫃,反訴原告有請人畫設計圖,但原始的設計圖沒有軌道,只有拉門,所以我照原始的設計圖鋪設好地板,後來反訴原告說要設滑軌,所以又照反訴原告的要求去重新施工滑軌附近的木地板,先拿掉部分的木地板,裝了軌道以後,再把木地板補起來,移動式的電視櫃主要支撐力道不是在地面的滑軌上面,滑軌只是輔助,以一般的裝潢作法而言,滑軌與相鄰的木地板算是同步鋪設,本件滑軌的底部是拋光磚,拋光磚上面有一層EVA 泡棉,俗稱靜音墊,再鋪設木地板,滑軌正常是1 公分厚度,剛好是木地板加EVA 的厚度,所以滑軌是直接鋪設在拋光磚上,木地板需要的預留伸縮空間都是放在房間的四周,大約是木地板的厚度約0.8 到1 公分,視木地板鋪設的大小去決定預留的寬度,用收線板遮住了,因為我有預留空間在牆的四周,滑軌距離牆面只有幾公分的距離,所以無須為滑軌預留伸縮空間,導致木地板膨脹變形最大影響因素是空間的溫濕度及通風,拉門下面的軌道是輔助,主要的支撐點是上面的軌道,除非下面的軌道變形,不然不影響拉門的順暢度,拉門的下軌道是我們安裝上去的,下軌道是直接貼在磁磚上拉門應該是木工裝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0至84頁),堪認反訴原告所提供給木地板廠商之原設計圖,只有拉門而沒有軌道,而後請求廠商修改施作,拆除部分木地板後,再鋪設滑軌,益證系爭工程已非依反訴原告所提供之原始設計圖所施作。 ⑶ 而證人黃烈煒證稱:我是木工,從事裝潢,有到系爭房屋做拉門、一些床頭裝飾、廁所的門、天花板,電視櫃要滑動所以要依照反訴被告指示做懸吊式軌道,地上的軌道並無吃重,純粹只是固定而已,我施作完畢後,電視櫃確實因為懸臂式工法的關係會晃,但我有依照反訴原告的要求補強,做完之後就不會晃,有挖開木地板施作補強軌道,地板不是我們做的,反訴原告說軌道不能突出,我們就把地板挖開,沒有考慮隆起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3 頁反面至106 頁反面),足認反訴被告指示證人黃烈煒做懸吊式軌道,電視櫃確因懸臂式工法產生晃動,遂挖開木地板施作補強軌道,是反訴被告所設計及監工之懸吊式軌道,確有瑕疵。 ⑷ 再者,入書房連動拉門軌道設計瑕疵導致木地板有隆起現象,因規劃設計上未將木地板周圍之附屬設施功能納入考慮因素,且鋪設地板工法中,也無加作一層底板基材設計,衍生後續之瑕疵爭議主因,入書房連動拉門施工不慎導致木地板磨損,電視櫃下方軌道施工不慎導致木地板組合溝槽損害而有隆起現象,此部分修復費用為5 萬8,130 元等情,有鑑定機關108 年7 月2 日(108 )桃室霖字第108680號函覆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2 頁、第221 至222 頁),則因反訴被告之設計不良、連動拉門之施工不慎,均為木地板損壞之原因,足堪認定。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木地板之修復費用5 萬8,13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5、此外,鑑定單位前以108 年7 月2 日(108 )桃室霖字第108680號函覆鑑定報告,相關工程之修復建議及修費費用如附表三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92 至231 頁),復以108 年12月19日(108 )桃室霖字第1081000 號函覆意見表示,就木作工程部分,鑑定意見僅針對系爭契約設計圖之瑕疵修繕建議,在門縫加裝防塵條非修復瑕疵必須之工項,且系爭契約設計圖說並無此設計規劃,就水電工程部分,反訴被告所施作消防灑水工程並不能符合消防規定之要求,因未申請室裝審查許可,如有經室裝審查許可則會取得消防技師安全設備簽證2C表,有簽證2C表方能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另列電話孔拉線修繕費用無此必要,因原有新設線路既已完成,只需端子線頭重新打線搭接即可,消防感知器僅更換訊號誤報之感知器即可,就系統櫃工程部分,拉門重置並往外推,及走道端系統櫃改小,應屬不合理之請求,修繕費用如附表三之說明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4 至179 頁,按鑑定單位上開2 份函文之鑑定項目、建議修復工項、修復費用均如附表三),是鑑定機關認定依附表三所示之修復工項,應足以將系爭工程之瑕疵及損壞項目予以修復完成。而依附表二、三所示之修復費用雖有部分不同,惟附表二應係僅針對反訴原告指摘瑕疵之鑑定說明及修復建議與費用計算,附表三則應為全面性整體工程之修復建議,是以,就木作工程、油漆工程、系統櫃工程、玻璃工程、水電工程等5 項,附表三所示之修復費用較附表二略高,衡情應如附表三所示之修復建議及修復費用方為妥善完整,反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以附表三所列之修復費用為準,另就防護工程、鐵件工程、其他工程、清潔工程及損壞部分之木作地板工程,附表二、三所示之修復費用相同,故反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6萬6,490 元(計算式:附表三所示之修復費用總計為27萬4,490 元-附表二所示之廚房流理臺及櫥櫃部分8,000 元=26萬6,490 元)。 6、從而,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與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26萬6,490 元,尚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未依約完工之延工罰款每日351 元,有無理由?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 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工程是否完工與工程驗收為不同概念、係屬二事,而完工與否之認定,應依已完成之工作於客觀上是否已達於可使用之程度定之。 2、本件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依約應於105 年12月9 日完工,惟反訴被告就油漆工程之電視櫃上方未完成烤漆、水電工程之室內空間短作電話孔1 個、清潔工程將施工所剩之材料、垃圾棄置於現場,且粉塵未清理,是上開工程並未完成,嗣兩造合意系爭契約於109 年11月3 日終止,依系爭契約第10條之約定,如工程未能按期完成,反訴被告應按工作日以未完成之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賠償反訴原告,而本件依系爭契約所附之請款表所示第4 期及尾款工程總價為35萬1,000 元,是反訴被告應賠償自105 年12月9 日至109 年11月3 日止,每日351 元等語,並提出系爭契約、請款表、施工流程時間表、現場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至24頁、第89頁反面、第91頁),惟經反訴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項固有約定:「如工程未能按期完成,乙方(即反訴被告)應按工作日以未完成之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賠償甲方(即反訴原告)」(見支付命令卷第10頁),是若反訴被告未能於約定之期限內完成系爭工程時,即應按逾期日數以未完成之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罰款,而就前開契約文意觀之,逾期罰款僅限於「工程未能按期完成」者,而不包含驗收在內。 3、關於反訴原告主張未完成之工程事項,為電視櫃上方未完成烤漆、室內空間短作電話孔1 個,就油漆工程、水電工程之眾多施作項目而言,僅分別為其中一個細項之瑕疵,並非全然未予施作,且就反訴被告已完成之工作,於客觀上已達於可使用之程度,縱有瑕疵,僅反訴原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反訴被告修補,如反訴被告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反訴原告得依民法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而已,不得謂其工作尚未完成,另就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未完成清潔工程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工程迄今尚未完工,並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自105 年12月9 日至109 年11月3 日止,每日351 元之延工罰款,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與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6萬6,490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11日(本院卷一第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 ┌───┬────────┬────┬────┬────┬────┬───────┐ │ 項目 │ 名 稱 │ 數量 │ 規格 │ 單價 │ 金額 │ 備 註 │ ├───┼────────┼────┼────┼────┼────┼───────┤ │ │ 變動增加費用 │ │ │ │ │ │ ├───┼────────┼────┼────┼────┼────┼───────┤ │ 1 │ 木 地 板 材 料 │ 1.2 │ 坪 │ 4,500 │ 5,400 │ │ ├───┼────────┼────┼────┼────┼────┼───────┤ │ 2 │ 木 地 板 工 資 │ 2 │ 式 │ 3,000 │ 6,000 │ │ ├───┼────────┼────┼────┼────┼────┼───────┤ │ 3 │ 木地板收邊條 │ 1 │ 式 │ 2,000 │ 2,000 │ │ ├───┼────────┼────┼────┼────┼────┼───────┤ │ 4 │ 鋁窗修補費用 │ 1 │ 式 │ 7,600 │ 7,600 │ │ ├───┼────────┼────┼────┼────┼────┼───────┤ │ 5 │木工協助安裝電器│ 1 │ 式 │ 3,000 │ 3,000 │ 含工,水泥,砂 │ ├───┼────────┼────┼────┼────┼────┼───────┤ │ 6 │ 燈具移動線路 │ 1 │ 式 │ 1,200 │ 1,200 │ 含工,水泥,砂 │ ├───┼────────┼────┼────┼────┼────┼───────┤ │ │小計 │ │ │ │25,200 │ │ └───┴────────┴────┴────┴────┴────┴───────┘ 附表二:(被告主張之瑕疵及損壞項目) ┌─┬───────────────┬─────┬───────────────┬─────────┬────────┬────┐ │編│原告主張之裝修瑕疵 │經鑑定是否│所指瑕疵鑑定說明 │修復建議 │費用計算 │費用小計│ │號│ │有瑕疵存在│ │ │ │ │ ├─┼───────────────┼─────┼───────────────┼─────────┼────────┼────┤ │一│1.入書房連動拉門無法達氣密程度│否 │連動拉門,在使用及功能上原本就│ │ │ │ │、│ │ │無法達到氣密程度上的功能,因為│ │ │ │ │木│ │ │使拉門能夠拉動,都必須留有自然│ │ │ │ │作│ │ │間隙。 │ │ │ │ │工├───────────────┼─────┼───────────────┼─────────┼────────┼────┤ │程│2.入書房拉門連動功能瑕疵 │是 │連動式拉門設計圖,並無施工安裝│更換拉門下軌道(更│7 樘門片*3,000元│ │ │ │ │ │大樣圖及五金選擇型錄與功能規範│換為ㄩ型軌)及更換│(修改工資及材料│ │ │ │ │ │說明,且木作連動式拉門功能瑕疵│門片連動五金,使得│)+9,000(軌道修│30,000元│ │ │ │ │起因五金選擇不當,磁性連動式五│連動功能正常。 │改工資及材料) │ │ │ │ │ │金不適合安裝於大型多扇式連動門│ │ │ │ │ │ │ │片,現況拉門有裝門鎖,但無完整│ │ │ │ │ │ │ │的上鎖功能。 │ │ │ │ │ ├───────────────┼─────┼───────────────┼─────────┼────────┼────┤ │ │3.入書房拉門變形 │是 │入書房連動拉門中,確實有一扇門│推拉門變形重新製作│門片材料3,500 元│ │ │ │ │ │因材料變形造成門板弧曲,誤差值│,木作拉門/ 夾5mm │+ 工資(1.5 工*3│ │ │ │ │ │為0.4mm ,但並不影響門扇開關功│強化玻璃(原有玻璃│,000)元+門片重│16,960元│ │ │ │ │能,但會造成門縫大小不一而影響│保留使用)新製拉門│新烤漆32才*280元│ │ │ │ │ │美觀。 │烤漆,推拉門烤漆 │ │ │ │ │ │ │ │ │ │ │ │ ├───────────────┼─────┼───────────────┼─────────┼────────┼────┤ │ │4.入書房連動拉門會因風大而掀起│是 │同上列第2項 │同上列第2 項修復後│ │ │ │ │ ,有導致人員受傷之疑慮 │ │ │,本項即可得到改善│ │ │ │ ├───────────────┼─────┼───────────────┼─────────┼────────┼────┤ │ │5.天花板開孔/ 修補 │否 │天花板內消防灑水頭為(優美型)│灑水頭功能正常 │0元 │ │ │ │(延長灑水器用) │ │滅火灑水設施,正常安裝完成後金│ │ │ │ │ │ │ │屬端點會露出於修飾蓋板0. │ │ │ │ │ │ │ │5~0.8mm ,視為容許值規定,如設│ │ │ │ │ │ │ │備正常啟動灑水功能時,灑水噴頭│ │ │ │ │ │ │ │會再下降1.0~1.5mm ,其灑水功能│ │ │ │ │ │ │ │存在。 │ │ │ │ ├─┼───────────────┼─────┼───────────────┼─────────┼────────┼────┤ │二│1.大門磨損2處 │是 │門框及門片上確有烤漆碰撞損傷的│委請專業美容廠商處│基本工資+ 材料 │ │ │、│ │ │痕跡 │理 │4,000 元 │4,000元 │ │油├───────────────┼─────┼───────────────┼─────────┼────────┼────┤ │漆│2.油漆貼紙未貼好,油漆刷到旁邊│是 │⑴油漆刷到旁邊牆壁,係因部分牆│委請油漆廠商修補 │修補工資及材料 │ │ │工│ 牆壁 │ │ 面為淺藍色漆,而部分牆面與天│ │6,000 元 │6,000元 │ │程│ │ │ 花板為白色漆搭配,因施工時未│ │ │ │ │ │ │ │ 仔細做好防護所造成。 │ │ │ │ │ │ │ │⑵牆面多處刷痕垂流、氣泡蜂孔明│ │ │ │ │ │ │ │ 顯與漆面顏色深淺不均,且天花│ │ │ │ │ │ │ │ 板有多處殘膠附著未予清理。 │ │ │ │ │ │ │ │ │ │ │ │ │ ├───────────────┼─────┼───────────────┼─────────┼────────┼────┤ │ │3.地磚黑漬 │是 │⑴其他區域地坪拋光石英地磚非刮│1.髒污殘留部分委請│1.清潔費用6,000 │ │ │ │ │ │ 痕,係因污漬殘留未清除所致。│ 清潔廠商做清潔整│ 元 │ │ │ │ │ │⑵室內書房入口區前地坪拋光石英│ 理即可。 │2.地磚美容處理 │14,000元│ │ │ │ │ 地磚,確實有碰撞刮痕。 │2.委請地磚美容廠商│ 8,000 元 │ │ │ │ │ │ │ 進行美容處理即可│ │ │ │ │ │ │ │ 。 │ │ │ │ ├───────────────┼─────┼───────────────┼─────────┼────────┼────┤ │ │4.廚房流理臺未封膠 │是 │廚房流理臺面四周有施作矽膠修飾│委請專業廠商修補 │材料500 元+ 工 │ │ │ │ │ │填補,現況有部分脫落現象。 │ │3,000 元 │3,500元 │ │ ├───────────────┼─────┼───────────────┼─────────┼────────┼────┤ │ │5.廚房櫃子封邊不良 │是 │廚房櫃體非封邊不良,經查:廚房│系統櫃門修改載運(│拆、裝工3,000 元│ │ │ │ │ │櫥櫃門板變型,係因門面板為木纖│車資來回)卸除、安│+ 運費1,500 元 │4,500元 │ │ │ │ │板材質,容易因受潮或泡水引發材│裝工資(來回補貼)│ │ │ │ │ │ │料膨脹變形損壞 │ │ │ │ │ ├───────────────┼─────┼───────────────┼─────────┼────────┼────┤ │ │6.電視櫃上方漏未烤漆 │是 │電視高櫃上方,勘驗確實未作漆面│委請油漆廠商修補 │油漆材料1,000+工│4,000元 │ │ │ │ │處理。 │ │資4,000 元 │ │ │ ├───────────────┼─────┼───────────────┼─────────┼────────┼────┤ │ │7.天花板修補 │是 │天花板材施工拼接板料接縫處,因│委請油漆廠商修補 │油漆材料3,000+工│15,000元│ │ │ │ │填補之A 、B 膠未依乾燥養護期工│ │資12,000元 │ │ │ │ │ │序,以致板縫接口填料乾縮後造成│ │ │ │ │ │ │ │接縫處凹痕明顯。 │ │ │ │ ├─┼───────────────┼─────┼───────────────┼─────────┼────────┼────┤ │三│1.置物櫃櫃門因拉門軌道受阻而無│是 │書房收納高櫃與連動推拉門兩者於│系統櫃門修改,變更│拆除工資3,000 元│6,000元 │ │、│ 法完全開啟 │ │施工立面圖說,收頭處無退縮設計│開門尺寸載運車資(│+ 運費1,500 元+ │ │ │系│ │ │考量,造成櫃體上端門扇受限角度│來回)卸除、安裝工│修補材料1,500 元│ │ │統│ │ │無法正常完全開啟。 │資(來回補貼) │ │ │ │櫃│ │ │ │ │ │ │ │工├───────────────┼─────┼───────────────┼─────────┼────────┼────┤ │程│2.系統櫃邊有裂痕 │是 │系統櫃邊有裂痕,勘查天花板、線│系統櫃門修改,卸除│拆改工資6,000 元│ │ │ │ │ │板與牆面、櫃體轉角處未作水性彈│原有櫃體、更換安裝│+ 運費1,500 元+ │11,500元│ │ │ │ │性矽膠收邊裝飾,造成油漆施工後│破損板材 │修補材料4,000 元│ │ │ │ │ │乾縮而有龜裂情形產生。 │ │ │ │ │ ├───────────────┼─────┼───────────────┼─────────┼────────┼────┤ │ │3.門片、門把不平整 │是 │櫥櫃門扇把手五金安裝高低,係因│系統櫃門片重新訂製│調整工資4,000 元│ │ │ │ │ │安裝施工尺寸不正所致 │,安裝 │+ 門板2,000 元+ │7,500元 │ │ │ │ │ │ │基本工1,500 元 │ │ │ │ │ │ │ │ │ │ ├─┼───────────────┼─────┼───────────────┼─────────┼────────┼────┤ │四│走道玻璃鏡面歪斜 │是 │走廊牆面明鏡品質瑕疵,係因牆面│廊道貼鏡處底材墊平│拆除3,000 元+ 板│ │ │、│ │ │本體不平整,於安裝工序上沒有事│更換5mm 明鏡 │材1,000 元+ 工資│ │ │玻│ │ │先預作整平處理,也未施作木底板│ │1,500 元+ 新做明│9,000元 │ │璃│ │ │整平。 │ │鏡3.5*8=28才*125│ │ │工│ │ │ │ │元=3,500元 │ │ │程│ │ │ │ │ │ │ ├─┼───────────────┼─────┼───────────────┼─────────┼────────┼────┤ │五│1.短做1個電話線孔 │是 │電話、網路配管配線,未依合約設│電話/ 網路/ 電話線│主臥室少作一處依│ │ │、│ │ │計圖說位置、數量做預留施工 │路重置 │合約報價,扣合約│ │ │水│ │ │ │ │數量金額=1,200元│ │ │電│ │ │ │ │ │ │ │工├───────────────┼─────┼───────────────┼─────────┼────────┼────┤ │程│2.3個網路線孔訊號異常 │是 │網路出線口之端點處,經查無接通│配電盤檢測(需拉線│1,800 元*3=5,400│ │ │ │ │ │訊號源功能,應予檢修更換。 │另計) │元 │5,400元 │ │ ├───────────────┼─────┼───────────────┼─────────┼────────┼────┤ │ │3.感知器更換 │是 │消防警報感知器,施工時如未作妥│感知器更換 │更換感知器一只 │ │ │ │ │ │善完整包覆隔離,因粉塵汙染後會│ │500 元+ 更換工資│1,500元 │ │ │ │ │產生感應不良與誤報情發生,應須│ │1,000元 │ │ │ │ │ │更換新品。 │ │ │ │ │ ├───────────────┼─────┼───────────────┼─────────┼────────┼────┤ │ │4.消防灑水管延長 │否 │灑水頭延長疑慮:消防灑水頭為(│灑水頭功能正常 │0元 │ │ │ │ │ │優美型)滅火灑水設施,正常安裝│ │ │ │ │ │ │ │完成後金屬端點會露出於修飾蓋板│ │ │ │ │ │ │ │0.5~0.8mm ,視為容許值規定,因│ │ │ │ │ │ │ │設備啟動灑水功能時,金屬噴頭會│ │ │ │ │ │ │ │再下降出0.5~1.0mm ,勘查現況安│ │ │ │ │ │ │ │裝並無不妥。 │ │ │ │ ├─┼───────────────┼─────┼───────────────┼─────────┼────────┼────┤ │六│為避免修繕時造成地板及其他裝潢│是 │⑴施工期間大樓公設區域地坪、牆│1.室內地坪雙層防護│因原合約報價金額│ │ │、│磨損,故於修復工程時有施作防護│ │ 面、電梯車廂之人貨進出搬運,│ /PP 板+1分夾板 │內容明細均屬合理│ │ │防│工程之必要。 │ │ 應有保護設施處理。 │2.系統櫥櫃單層防護│範圍 │32,900元│ │護│ │ │⑵室內修繕工作區域之地坪、牆面│ /PP 板 │ │ │ │工│ │ │ 、櫥櫃、桌面、窗簾、消防設施│3.吧檯檯面雙層防護│ │ │ │程│ │ │ 等,應有施工前保護設施處理。│ /PP 板+3分穩熱板│ │ │ │ │ │ │ │4.梯間防護/ 瓦楞板│ │ │ │ │ │ │ │ / 地坪加1 分夾板│ │ │ │ │ │ │ │5.社區清潔 │ │ │ ├─┼───────────────┼─────┼───────────────┼─────────┼────────┼────┤ │七│浴室木門有受潮變形疑慮 │否 │該浴室有設乾濕分離功能,門扇尚│ │該浴室有設乾濕分│ │ │、│ │ │無受潮變形疑慮,且門扇並無損壞│ │離,尚無受潮變形│0元 │ │鐵│ │ │或減損其應有功能。 │ │疑慮 │ │ │件│ │ │ │ │ │ │ │工│ │ │ │ │ │ │ │程│ │ │ │ │ │ │ ├─┼───────────────┼─────┼───────────────┼─────────┼────────┼────┤ │八│1.大門磨損2處 │是 │入口金屬大門與門框確實有碰撞掉│噴漆修繕 │ │ │ │、│ │ │漆及門框防火膠條破損之現象。 │ │ │ │ │其├───────────────┼─────┼───────────────┼─────────┤ │ │ │他│2.大門氣密條破損 │是 │詳如現場勘驗照片,雖不影響其功│建議由原本廠商修繕│此費用屬合理 │4,800元 │ │工│ │ │能,但可更換原有廠家之防火門膠│ │ │ │ │程│ │ │條。 │ │ │ │ ├─┼───────────────┼─────┼───────────────┼─────────┼────────┼────┤ │九│修繕後造成之髒污 │是 │⑴應有大樓公設區域地坪、牆面、│全室細部清潔 │清潔工資2,500 元│ │ │、│ │ │ 電梯車廂之清潔工作。 │ │*6工=15,000元 │15,000元│ │清│ │ │⑵因施工後會有粉塵,必須有室內│ │ │ │ │潔│ │ │ 全部區域之前後陽台、地坪、牆│ │ │ │ │工│ │ │ 面、除櫃、桌面、窗簾等細部清│ │ │ │ │程│ │ │ 潔工作。 │ │ │ │ ├─┼───────────────┼─────┼───────────────┼─────────┼────────┼────┤ │ │原告主張之損壞項目 │ │ │ │ │ │ ├─┼───────────────┼─────┼───────────────┼─────────┼────────┼────┤ │一│1.入書房連動拉門軌道設計瑕疵及│ │⑴因規劃設計尚未將木地板周圍之│1.原木地板卸除(原│1.抓工2 工*3,000│ │ │、│ 導致木地板有隆起現象。 │ │ 附屬設施功能納入考慮因素,且│ 經銷施工) │元=6,000 元 │ │ │木│ │ │ 鋪設地板工法中,也無加作一層│2.廢棄物清運(不足│2.4.000元*1台=4.│ │ │地│ │ │ 底板基材設計,衍生後續之瑕疵│ 一車以一車計) │ 000 元(不足一│ │ │板│ │ │ 爭議主因。 │3.七字鋁料 │ 車) │ │ │工│ │ │⑵卡扣漂浮式地板為木纖維板材質│4.軌道定位工資 │3.61尺*30元=1,83│ │ │程│ │ │ ,其材料特性會因室內溼度變化│5.木地板復原(底板│ 0 元 │ │ │ │ │ │ 而有伸縮率產生,施工安裝時四│ + 面板) │4.1工3,000 元 │ │ │ │ │ │ 周圍應留0.8cm~1 .0cm伸縮縫,│6.更換損壞地板(實│5.9 坪*4,500元= │ │ │ │ │ │ 防止脹料時地板隆起與材質擠壓│ 做實算) │ 40,500元 │ │ │ │ │ │ 變型。(經勘查之收邊壓條原型│7.一字線板收邊 │6.(6*3.3)+( ( 1.│58,130元│ │ │ │ │ 設計可修飾1.5c m伸縮縫) │ │ 7+1.6+1.07)*(1│ │ │ │ │ │ │ │ +1.75) ) =20+1│ │ │ ├───────────────┼─────┼───────────────┤ │1=313.3=( 2.8*1.│ │ │ │2.因入書房連動拉門施工不慎導致│ │木地板施工時未考慮其周邊附屬設│ │1) /3.3=9 坪 │ │ │ │ 木地板磨損。 │ │施:(多扇式連動拉門下軌道槽、│ │7.2398cm/30.3cm=│ │ │ │ │ │活動推拉式電視高櫃下軌道槽、門│ │79尺/8尺=10 支*2│ │ │ │ │ │扇上鎖功能)等預埋之特性因素,│ │80元=2,800 元 │ │ │ │ │ │而造成損壞原因與不當選擇五金安│ │ │ │ │ │ │ │裝之情況。 │ │ │ │ │ ├───────────────┼─────┼───────────────┤ │ │ │ │ │3.電視櫃下方軌道施工不慎導致木│ │於現場鑑定會勘發現:木地板四周│ │ │ │ │ │ 地板組合溝槽損害而有隆起現象│ │圍預留伸縮縫之間隙明顯不足,而│ │ │ │ │ │ │ │板料相接密合無間隙,導致板材膨│ │ │ │ │ │ │ │脹後擠壓其收邊壓條處,因施工時│ │ │ │ │ │ │ │沒有預留伸縮率之空間,造成隆起│ │ │ │ │ │ │ │與脫落現象發生。 │ │ │ │ └─┴───────────────┴─────┴───────────────┴─────────┴────────┴────┘ 附表三:(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 ┌─┬─────────────────────────────┬────────────────────────┬─────┐ │編│修復工項 │鑑定報告計算式 │ 修復費用 │ │號│ │ │ │ ├─┼─────────────────────────────┼────────────────────────┼─────┤ │一│1.隔間拉門/ 推拉電視櫃卸除 │2工*3,000元=6,000元 │ │ │、├─────────────────────────────┼────────────────────────┤ │ │木│2.更換拉門吊輪/ 下軌道更換為ㄩ型軌 │7樘*3,000元=21,000元 │ │ │作├─────────────────────────────┼────────────────────────┤ │ │工│3.拉門/電視櫃修繕耗材 │含背電視材總材套管2,000元+工資2,500元=4,500元 │ │ │程├─────────────────────────────┼────────────────────────┤ 49,500元 │ │ │4.拉門/電視櫃修繕工資 │3工*3,000元=9,000元 │ │ │ ├─────────────────────────────┼────────────────────────┤ │ │ │5.廊道貼鏡處角材墊平 │板材1,000元+工資1,500元=2,500元 │ │ │ ├─────────────────────────────┼────────────────────────┤ │ │ │6.推拉門變形重新製作,木作拉門/ 夾5mm強化玻璃 │材料2,000 元+ 工資1.5 工*3,000元=2,000元+4,500元│ │ │ │ │=6,500 元 │ │ ├─┼─────────────────────────────┼────────────────────────┼─────┤ │二│1.拉門/電視櫃烤漆修繕 │22.5尺*1,000元=22,500元 │ │ │、├─────────────────────────────┼────────────────────────┤ │ │油│2.新製拉門烤漆,推拉門烤漆 │32才*280元=8,960元 │ │ │漆├─────────────────────────────┼────────────────────────┤ 57,460元 │ │工│3.油漆修繕(髒污處修補) │含線板材料5,000元+6工*3,000元=23,000元 │ │ │程├─────────────────────────────┼────────────────────────┤ │ │ │4.所有工種撤場後,油漆針對髒污處再修補 │修補工料費用3,000元 │ │ ├─┼─────────────────────────────┼────────────────────────┼─────┤ │三│1.臥房門板/廊道末門板修改 │5.5尺*4,200元=23,000元 │ │ │、├─────────────────────────────┼────────────────────────┤ │ │系│2.系統櫃門修改載運車資(來回)卸除、安裝工資(來回補貼) │拆工3,000元+運費1500元=4,500元 │ │ │統├─────────────────────────────┼────────────────────────┤ │ │櫃│3.抽換網路/電話線卸除、還原系統櫃 │材料1,500元+工3,000元=4,500元 │ │ │工├─────────────────────────────┼────────────────────────┤ 43,100元 │ │程│4.廚房流理臺封矽膠收邊 │材料500元+工3,000元=3,500元 │ │ │ ├─────────────────────────────┼────────────────────────┤ │ │ │5.封邊視黑縫大小程度而定 │ │ │ │ ├─────────────────────────────┼────────────────────────┤ │ │ │6.系統櫃、門把重新訂製 │調整工資4,000 元+ 門板2,000 元+ 基本工1,500 元 │ │ │ │ │=7,500元 │ │ ├─┼─────────────────────────────┼────────────────────────┼─────┤ │四│1.更換廊道5mm明鏡 │3.5*8=28才*125元=3,500元+拆除3,000元=6,500元 │ 6,500元 │ │、│ │ │ │ │玻│ │ │ │ │璃│ │ │ │ │工│ │ │ │ │程│ │ │ │ ├─┼─────────────────────────────┼────────────────────────┼─────┤ │五│1.電話/網路/電話線路重置 │扣合約數量金額1,200元 │ │ │、├─────────────────────────────┼────────────────────────┤ │ │水│2.配電盤檢測(需拉線另計) │1,800元*3=5400元 │ │ │電├─────────────────────────────┼────────────────────────┤ 7,100元 │ │工│3.感知器更換 │一只500元 │ │ │程├─────────────────────────────┼────────────────────────┤ │ │ │4.消防灑水管延長 │灑水頭功能正常 │ │ ├─┼─────────────────────────────┼────────────────────────┼─────┤ │六│1.室內地坪雙層防護/PP板+1分夾板 │ │ │ │、├─────────────────────────────┤ │ │ │防│2.系統櫥櫃單層防護/PP板 │ │ │ │護├─────────────────────────────┤ │ │ │工│3.吧檯檯面雙層防護/PP板+3分穩熱板 │因原合約報價金額內容明細均屬合理範圍 │ 32,900元 │ │程├─────────────────────────────┤ │ │ │ │4.梯間防護/瓦楞板/地坪加1分夾板 │ │ │ │ ├─────────────────────────────┤ │ │ │ │5.社區清潔 │ │ │ ├─┼─────────────────────────────┼────────────────────────┼─────┤ │七│1.更換鋁框門/夾5mm強化玻璃 │該浴室有設乾濕分離,尚無受潮變型疑慮 │ 0元 │ │、│ │ │ │ │鐵│ │ │ │ │件│ │ │ │ │工│ │ │ │ │程│ │ │ │ ├─┼─────────────────────────────┼────────────────────────┼─────┤ │八│1.噴漆修繕 │ │ │ │、├─────────────────────────────┤此費用屬合理 │ 4,800元 │ │其│2.建議由原本廠商修繕 │ │ │ │他│ │ │ │ │工│ │ │ │ │程│ │ │ │ ├─┼─────────────────────────────┼────────────────────────┼─────┤ │九│1.全室細部清潔 │清潔工資2,500元*6工=1,5000元 │ 15,000元 │ │、│ │ │ │ │清│ │ │ │ │潔│ │ │ │ │工│ │ │ │ │程│ │ │ │ ├─┼─────────────────────────────┼────────────────────────┼─────┤ │一│1.原木地板卸除(原經銷施工) │抓工2工*3,000元=6,000元 │ │ │、├─────────────────────────────┼────────────────────────┤ │ │木│2.廢棄物清運(不足一車以一車計) │4,000元*1台=4,000元(不足一車) │ │ │作├─────────────────────────────┼────────────────────────┤ │ │地│3.七字鋁料 │61尺*30元=1,830元 │ │ │板├─────────────────────────────┼────────────────────────┤ │ │工│4.軌道定位工資 │1工3,000元 │ 58,130元 │ │程├─────────────────────────────┼────────────────────────┤ │ │ │5.木地板復原(底板+面板) │9坪*4,500元=40,500元 │ │ │ ├─────────────────────────────┼────────────────────────┤ │ │ │6.更換損壞地板(實做實算) │(6*3.3)+((1.7+1.6+1.07)*(1+1.75))=20+11=313.3 │ │ │ ├─────────────────────────────┼────────────────────────┤ │ │ │7.一字線板收邊 │2398cm/30.3cm=79尺/8尺=10支*280元=2,800元 │ │ ├─┴─────────────────────────────┴────────────────────────┼─────┤ │承上修復項目費用合計: │274,490 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訴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