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訴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宋德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即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相 對 人 即被  告 宋德財 宋秀蘭 陳宋冷玉 游宋秀美 宋哲宇 宋瑪緹雅 宋美麗 宋德成 宋雨瑾 宋曜全 宋嫚雅 宋雨錚 宋雨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德財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及第9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企銀)對被告宋德財有借款債權,並經本院核發92年度執字第27837 號債權憑證在案。嗣台東企銀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又相對人即被告宋德財繼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宋秀蘭等人公同共有,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被告宋德財名下並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且被告宋德財迄今仍怠於行使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就該應繼分部分取償,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故原告對被告宋德財等13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民法第242 條、第823 條及第1164條等規定,准予分割系爭不動產,現已繫屬鈞院109 年度桃簡字第2012號《下稱2012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為使當事人以外之人亦知悉本案繫屬以減少紛爭,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以相對人宋德財等人為被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823 條等規定,向本院提起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固經本院調取本院2012號卷宗核閱屬實,可認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㈡惟按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759 條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僅係指依法院判決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恒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唯形成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參照。再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而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裁定為准駁,最高法院109 年台聲字第477 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既為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依上開說明,本件判決確定無待登記即發生效力,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所定「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要件不符,且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自難認需將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以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 │編│土地坐落 │ 公告現值 │ 面積 │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 │1 │桃園市復興區拉號段│5,600元 │16 │ │ │ │9-16地號 │ │ │ │ ├─┼─────────┼─────┼────┼────┤ │2 │桃園市復興區拉號段│5,600元 │382 │ │ │ │9-59地號 │ │ │ │ ├─┼─────────┼─────┼────┼────┤ │3 │桃園市復興區合流段│210元 │3,860 │ │ │ │32地號 │ │ │ │ ├─┼─────────┼─────┼────┼────┤ │4 │桃園市復興區合流段│210元 │450 │ │ │ │33地號 │ │ │ │ ├─┼─────────┼─────┼────┼────┤ │5 │桃園市復興區合流段│210元 │1,650 │ │ │ │34地號 │ │ │ │ ├─┼─────────┼─────┼────┼────┤ │6 │桃園市復興區合流段│210元 │3,470 │ │ │ │35地號 │ │ │ │ ├─┼─────────┼─────┼────┼────┤ │7 │桃園市復興區合流段│210元 │50 │ │ │ │36地號 │ │ │ │ ├─┼─────────┼─────┼────┼────┤ │8 │桃園市復興區合流段│610元 │110 │ │ │ │37地號 │ │ │ │ ├─┴─────────┴─────┴────┴────┤ │ 總計 428萬6,700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訴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