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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顏嘉漢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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