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敏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上開判決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即已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故其上訴期間應至111年1月3日即已屆滿(上訴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故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然上訴人係於111年1月4日始提出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為憑,是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而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