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林炳東
- 相對人
- 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芝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聲請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關於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稱以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居住地址及戶籍地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未居住於上述二地址,致使存證信函無法予以寄達相對人公司及其清算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並非以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潘芝琳個人為相對人而對之聲請公示送達,又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