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6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73號
- 原告
- 華誼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沛芸
- 訴訟代理人
- 陳雲華
- 被告
- 李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之9 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為小額事件,原告復為法人,自不適用原告所擬系爭租約內合意管轄條款(見本院卷第6頁),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