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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救字第9號

聲請人
MARIANO MADILYN OLIVEROS(中文名:美迪伶)
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相對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0 年度桃簡字第49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下稱法扶)申請本件訴訟法律扶助,嗣經法扶准予全部扶助,而聲請人復因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法扶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有法扶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附卷可參。另觀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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