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 原告
-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涵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 被告
-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柯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遙控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遙控器,而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民國105 年2 月26日函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