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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原告
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容
被告
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對被告提起訴訟,查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8 條約定:「本合約如遇有爭執,買方(即原告)同意以賣方(即被告)指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法院。」,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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