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陳逸倫
- 當事人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哲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原 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被 告 陳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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