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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原告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玉宴
被告
陳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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