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品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2年7月2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