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銘 寄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B1-F室
- 被上訴人
- 湯燕福
- 原告
-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1,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