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雅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