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汪智陽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1,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