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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汪智陽

上訴人
即被告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萬1,7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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