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康韋匯富地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韋翰
- 被告
- 曾志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給付積欠租金,依原告據以請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關於契約涉訟約定:甲乙方若因本契約所訂權利義務涉訟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9 頁)。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