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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曾耀緯

  • 當事人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舒油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可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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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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