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
- 原告
-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被告
- 勝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1 樓(已由原址桃園市○○區○○路0000○0 號4 樓遷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台北市政府函各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