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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1號

原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告
勝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萌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1 樓(已由原址桃園市○○區○○路0000○0 號4 樓遷出),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台北市政府函各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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