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74號
- 原告
- 黃容
- 被告
- 黃櫻娥
- 訴訟代理人
- 林珪嬪律師
- 被告
- 上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豐瑜
- 被告
- 王允澤
- 被告
- 談麗貞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珪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院前限期命原告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後,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