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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7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13號

原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官寧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育霜律師
被告
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鶴仁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立寬律師
被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正
訴訟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351,000 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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